?督抚制度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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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督抚制度当承袭周秦以来的近官以京秩出监地方的监察制度,它与汉代刺史制度、 使者巡行制度、 唐代节度使制度等都有着历史上的渊源。
明代巡抚制度萌芽于建文时,基本确立于宣德时期。
总督制度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特征是跨省置督,总领地方。
随着督抚制度的确立,不仅在地方政治体制方面出现了新的制衡关系,而且由于督抚的“双层性”,从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间也出现了新的权力制衡机制。
一方面,督抚事实上已经是“总领一方”、“节制三司”的地方大员了,但其法律上仍然是以都察院系统的监察官身份存在的,这种差遣性质又使得督抚虽然节制三司、总领地方,但始终听命于中央,很难发展成为唐代那种能与中央相抗衡的藩镇。
清初的督抚也是出于监察地方和督察军事的初衷而署置的。
作为封疆大吏的总督,其权力和职掌在镇压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和洋务运动及其以后的变局进一步膨胀起来。
这些封疆大吏在很多程度上是晚清政权的维护力量, 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清王朝自己培养了掘墓人,以编练新军起家。
在督抚位上做大的袁世凯最终借辛亥革命之机,使清王朝寿终正寝了。
在承袭与变异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明清督抚制度,其演变有着历史渊源、 动力机制、 制度机理和路径依赖,它是中国古代监察官地方官化的典型个案,对我国近现代地方政治制度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无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